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一、深入调查了解,弄清不合格党员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政策。
三、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大会进行评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召开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五、按有关规定,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党委认真审查后做出决定,予以批复。批复意见应通知本人,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六、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报党委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方式恰当,手续完备,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有关材料,存人本人档案。